中国江苏网>江苏 > 社会大观 > 正文

0

共享单车规范指导意见出台 投放运力前需报送方案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7-21 07:34:00
昨日,南京市交通、公安、城管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其中,除明确“共享单车”各环节涉及到的具体管理部门外,还规定企业在投放运力前需先报送方案,并按照每万辆50名服务人员的要求来配置。对于市面上投放越来越多的“共享电单车”,《意见》中特别指出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中国江苏网7月21日讯  昨日,南京市交通、公安、城管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其中,除明确“共享单车”各环节涉及到的具体管理部门外,还规定企业在投放运力前需先报送方案,并按照每万辆50名服务人员的要求来配置。对于市面上投放越来越多的“共享电单车”,《意见》中特别指出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陈彦 新华报业视觉中心见习记者 刘乙 摄

  “共享单车”明确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随着早几年滴滴等网约车的兴起,其利用平台实现各类存量私家车预约出行的方式成为被大家最先体验的共享经济。从去年年末开始,另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连上带有智能锁和GPS定位的自行车也走进了南京市民的生活。相对于需要固定停放的公共自行车,诸如摩拜、ofo、小蓝等品牌运营商投放的自行车有了一个共同的名字——共享单车。

  “其实这个叫法一直有争议,因为它和此前滴滴等平台利用存量私家车,共享给大家使用并不一样。这种互联网单车完全靠运营平台新造出来向社会投放,并没有使用存量自行车,这也是导致目前车辆无处停放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本质和共享是有区别的。”对于《意见》中把大家口中常说的“共享单车”称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专家告诉记者,虽然叫什么不是最重要的,但把“共享单车”明确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更利于责任主体划分。“因为如果是共享,车辆的提供者可能相对复杂,一旦进入市场,其使用安全、维护责任、事故界定等就要求各负其责。如果定义为租赁,那运营平台就是车辆的唯一提供方,要求全权负责由此带来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共享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突出所有权,另一个是突出使用权。当未来大到一定量,足以取代目前市民自有的自行车时,目前争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会变得更加统一起来。

  明确多部门各司其职

  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在行业上属交通部门管理,需要上牌登记又涉及到交管部门、规范停车是城管部门管理范围……自“共享单车”出现,围绕其管理一直就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在此前多部门召开的协调会上,对于这个基于互联网运用催生的新业态,当时的主流意见是让“让子弹先飞一会”。

  昨日公布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共享单车”各环节涉及到的具体管理部门。其中,交通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会同城管、公安等部门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指导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受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投诉建议;工商、质监、网信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投放运力前需报送方案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截至目前,南京各类“共享单车”总量已经接近30万辆,后续管理和停放带来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像新街口、夫子庙、老门东、大报恩寺等四个区域已经不允许新增车辆投放了。但由于没有硬性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构,运营平台往往会选择晚间甚至是深夜进行车辆投放。

  在出台的《意见》中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投放运力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力投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运力投放规模、时间、地点以及线下服务保障措施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同时,为了便于后续管理,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履行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车辆维护检测等职责。

  针对目前各平台运营商不顾及实际使用和停车条件,争相投放新车抢占市场的做法,知名交通专家、南京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涛表示,虽然“共享单车”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公共服务,但作为营利性私营企业,既然经营活动占用公共资源,就必须接受管理约束。“虽然没有详细的违规惩罚措施,但有规定毕竟比没有规定好,在对待新生业态的管理上,国家的一贯指导意见是‘审慎包容,社会共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也认为,《意见》的出台为共享单车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行政指导性意见,但因为没有具体的违规处罚措施,不能指望《意见》的出台解决目前遇到的问题。“不仅要对个人用户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更应该对运营平台也实施违规信用打分。”

  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从今年年初开始,除了各类共享单车,南京街头还有一种名为共享的电单车,虽然各自投放规模并不大,但总数也达到上千辆。虽说这种电单车满足了一部分长距离骑行市民的使用需求,但在《意见》中却被明确定义为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暂不发展也就意味着不允许市场上推行这种模式。”对于《意见》中的文字表述,顾大松告诉记者,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在南京的总量并不大,由于此前相关运营平台在交管部门顺利地拿到了牌照,一度有在南京大力推广的计划。如果按照《意见》中的指导思想,这种电单车在以后可能就上不了牌了,不上牌上路就是违法,运营商肯定不会继续再投了。另一方面还涉及到目前市面上存量的电单车怎么办,这些在《意见》中都没有具体的说明。“如果是确定不发展这种交通方式,个人觉得也应该给企业合理的退出期,就像对待前期加入的网约车一样。”

标签:部门;管理;意见;共享;自行车;租赁;单车;互联网;投放;运力

责任编辑: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