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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全面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倪敏   2017-07-12 07:39:00

  记者昨日从南京环保部门获悉,为贯彻落实“263”(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中“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要求,南京从本月起全面调整排污收费政策,推出修订版《南京市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提高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和城市施工扬尘排污等排污费征收标准,扩大VOCs排污费征收范围,进一步调整差别化收费政策。

  排放越低收费“折扣”越多

  细则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据悉,为鼓励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提高排污者治污减排积极性,对排污者排放的所有水、气污染物,南京今后按以下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实行:

  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排污费。

  相比以上低于国标和地标标准的,如果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标,则加倍征收排污费。

  按月按季度开征VOCs排污费

  近年来,VOCs已稳步“上位”,成为臭氧、氮氧化物等南京城上空主打污染物的核心组成;从7月起,南京就挥发性有机物全面开征排污费。

  其中,对开征VOCs污染物排污费的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汽车制造、船舶工业、汽车修理、工业涂装、电子电器、家具制造、医药生物等9个试点行业VOCs排放量,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试行)〉的通知》(宁环办〔2017〕128号)核算。 VOCs污染物征收核算周期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自2016年10月开始征收,其他行业自2017年7月开始征收;自2017年7月1日起,VOCs排污费按月按季进行核算征收。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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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