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又陷抄袭风波 被江苏作家起诉
中国江苏网4月21日讯 继遭到作家琼瑶起诉侵权且败诉之后,国内知名电视编剧、制作人于正又陷被控抄袭漩涡。昨日上午9点半,江苏作家周浩晖起诉于正及电视剧《美人制造》相关制作团队涉嫌抄袭案在江苏高院开庭。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冒群
江苏作家周浩晖:小说《邪恶催眠师》被抄袭
原告江苏作家周浩晖系小说《邪恶催眠师》的作者,1977年出生,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硕士研究生,是一名悬疑作家。
周浩晖写的《邪恶催眠师》一书于2013年4月由同心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主要内容为:催眠师白亚星利用自己的催眠术策划一个犯罪计划,意图达到净化世界的目的,其计划被另一个催眠师夏梦瑶利用,夏的目的是“希望所有活着的人都感到幸福,让所有不幸福的人都死去”。刑警罗飞通过调查“僵尸”“飞鸽”等案件,同他们斗智斗勇,最终侦破案件并阻止了他们的计划。
电视剧《美人制造》系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原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正(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携手打造的周播栏目剧。周静系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30集的署名编剧,其片尾标注了制片人、编审余征(笔名:于正),编剧周静,出品单位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海宁新创公司,承制方于正工作室。
周浩晖认为,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30集为本剧最后一个故事单元,在该单元中大量桥段与其小说《邪恶催眠师》雷同,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剧情与《邪恶催眠师》雷同,涉嫌抄袭、改编了他的作品。
一审法院:三个催眠情节具有相似元素,但不构成侵权
江苏扬州作家周浩晖日前将电视剧《美人制造》等相关制作公司及于正本人告上江苏法院,理由是该剧涉嫌抄袭其小说《邪恶催眠师》,索赔8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部作品尽管均涉及催眠(迷魂)犯罪题材,三个催眠情节具有相似元素,但故事主线、主要故事情节、故事结构顺序均不相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浩晖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周浩晖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周浩晖认为,本案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判断是,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30集的署名编剧周静在录音中认可了“抄袭”的事实。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审焦点:《邪恶催眠师》和《美人制造》29、30集是否实质性相似?
昨日,此案在江苏高院开庭。二审争议焦点为:《邪恶催眠师》和《美人制造》29、30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相关方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余征、于正工作室、东阳欢娱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昨日法庭答辩中认为,上诉状承认人物的情感线索及反派的动机属于思想不是表达,只能主张两个作品在人物设置、三个桥段方面存在侵权。主题以及围绕主题对应的情节是两个概念,三个桥段相似仅仅是说这三个主题是一致的,但在法律上说没有太大的意义和价值。应当具体从情节、故事转承、人物塑造等方面比对才有意义。两个作品在具体的情节、人物等处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方面没有相似之处。
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则认为, 侵权是法律判断,自认的产生有很多复杂的因素,任何人的表态不能作为侵权的认定依据。
昨日,法庭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相关新闻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昨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向社会发布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江苏一开发商因将楼盘命名为“钓鱼台别墅”,被判商标侵权,赔偿20万元。
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第857806号、第845879号“釣魚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根据两商标权人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授权,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侵权赔偿。
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将其开发、销售的楼盘项目命名为“钓鱼台别墅”,并在公司网站及其售楼现场、楼盘的宣传楼书等处以“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简、繁体)等文字进行大量宣传;将其开发、销售的涉案楼盘第二期命名为与钓鱼台国宾馆内的楼宇“芳菲苑”一字之差的“芳菲院”,并在网站中使用“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携钓鱼台离京返乡,妙传当年天子雅号”等宣传语。
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将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钓鱼台”作为楼盘名并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416万元。
苏州中院一审判决: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停止在涉案楼盘名称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合计人民币20万元。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