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连续5年资助法律援助项目
投入百余万元,为困难群体保驾护航
弱势群体由于经济原因面临着打不起官司、请不起律师的困难,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投入百余万元,连续5年资助“乐行公益”法律援助团队为弱势群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帮助很多困难群众打赢了官司,支持了弱势群体的正当诉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连续5年共投入百余万 资助公益团队为弱势群体维权
李晓霞律师是江苏著名律师,她带领的“乐行公益”法律援助团队,积极投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截至2016年,“乐行公益”法律援助团队已办理妇女儿童案件100余起。2004年,南京鼓楼区一位妇女在与丈夫离婚时,法院判决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每人各使用一间。不料离婚后,男方经常有意毁坏女方的生活用具,使女方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李晓霞律师了解到女方是下岗工人且系低保人员,主动为女方提供法律援助,在她的努力下,男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女方赔礼道歉,赔偿女方损坏的财产,从而使一起困扰女方两年的纠纷得以解决,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2003年、2010年,“乐行公益”法律援助团队先后多次参加律师公益活动,前往南京女子监狱、江苏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为在押女犯、女学员提供一对一的义务法律咨询服务,该活动至今已经坚持了十年,帮扶对象达千余人。
多年来,李晓霞律师积极投身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开展了百余次普法宣传、社会调研、推动立法等活动,并带动全省600余名志愿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万余件。她带领的律师团队,专门为妇女儿童弱势群体进行免费法律服务,她也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称号。
2012年、2013年,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连续两年对“乐行公益”法律援助团队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予以资金支持,其中2012年资助案件53件,资助金额15万元;2013年资助42件,资助金额18.15万。自2014年起,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将“乐行公益”法律援助项目正式列为项目支持对象,每年资助25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律师定点值班及交通午餐补贴、普法宣传、公共法律咨询和办公费用等。目前,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累计资助“乐行公益”法律援助项目资金达109.15万元。
200余件受资助案件 为妇女儿童保驾护航
在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助下,“乐行公益”法律援助团队近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200余件,主要是针对儿童监护缺失、妇女劳动维权、婚姻家庭、房产继承等进行公益法律维权。2015年,李晓霞律师在办理公益案件时,发现一名3岁女童因母亲被强制隔离戒毒、父亲下落不明而导致无人监护,她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通过历时一个多月的奔走联系,终于为该女童落实了户口、联系了入学、安排了照看家庭,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
此外,李晓霞律师还代理了全国首例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案件。一名9岁女童因遭遇父亲性侵,母亲又拒绝抚养,在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了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为该女童落实了照看家庭,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深入社区开展普法讲座 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
近年来,“乐行公益”法律援助项目在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助下,先后进社区、进学校、进监舍、进农村开展各类普法讲座240余场,接待法律咨询1600余件,耐心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其中涉及儿童的有400人次,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的有700人次。例如:在为学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中,多次深入大中专院校开讲座,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当代大学生如何做一名懂法、守法、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格公民,为他们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做了有益的引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仅为在校生开展普法讲座,受益人群就达到了25000多人次。
律师深入调查研究 推动社会法制建设
近年来,“乐行公益”法律援助团队注重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结合公益活动积极开展理论研究。2010年,“乐行公益”法律援助团队受江苏省妇联的委托,深入全省各地,开展了农村女性生存状况的调研,最终完成了10000余字的《江苏农村女性生存状况调研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得到了省妇联的肯定。2011年,参与省妇联承接的全国妇联《“12338”妇女维权手册》(城市版)的编撰任务,在调研起草、问卷设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受到了全国妇联的肯定。此外,团队负责人李晓霞律师多次参与省市妇联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研究及倡导推动工作。2013年,李晓霞律师担任南京市政协委员以后,专门就反家庭暴力问题提交了关于《在南京试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建议》,得到了市政协的立案,最终在江宁区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5年,告诫书制度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李晓霞律师积极主动参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近年来,先后多次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与事故处理条例》《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与修改。特别是《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她在立法的推动、草案的制定与修改方面提出了20余次建设性意见。该《条例》的出台,为儿童权益最大化、儿童优先提出了创新性的思路和亮点。李晓霞律师的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肯定,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典型援助案例
帮助非婚生子向父亲讨要抚养费
刘保全与刘丽于1997年起共同生活,1998年6月17日受援人刘家乐出生,系刘保全与刘丽的非婚生子,2009年8月13日,刘保全与刘丽正式登记结婚。婚后数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终于2014年5月21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小孩归男方抚养和教育,女方有探视权,不用承担抚养费”。但是两人离婚后,刘保全并未尽父亲应尽的责任,对刘家乐的生活不闻不问,刘家乐多数时间跟随母亲生活。
2014年7月,刘家乐初中毕业,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升学,外出打工谋生。因为没有一技之长,打工生活很艰难,使刘家乐认识到读书的重要性。2015年9月,刘家乐与母亲商量之后决定到安庆工业学校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就读,并要求父亲刘保全承担部分费用。但刘保全仅支付了1500元的生活费后,就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安庆工业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刘家乐无法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如果父亲拒绝承担费用,他将要面临辍学。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刘家乐提出了法律援助请求。
案件承办律师接到请求时,刘家乐即将年满18周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父母只有对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法院很难支持18周岁以后的抚养费诉求。随着沟通交流的不断深入,承办律师发现,刘家乐父母离婚协议中有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的约定,但是两人基本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刘家乐未成年期间多数时间是随母亲生活,其父亲没有支付生活费。目前刘家乐只有初中文化,完成中专教育,学会一技之长,对其很重要,如果父亲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他将会辍学。承办律师查询了大量相关法条和案例,最终确定了诉讼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刘家乐即属于这种情况,他接受的中专教育相当于高中教育,其虽即将成年,但仍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可以向父亲主张抚养费。经过承办律师多次与案件主审法官沟通,最终法官接受了律师意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刘家乐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保障其可以顺利完成学业。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