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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公布 申请人拥有汽车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张毕荣   2017-03-31 10:30:00

  昨日,记者从苏州市民政局了解到,《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办法》中明确规定,申请人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等,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人拥有汽车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据苏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周建明介绍,具有苏州市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的;金融资产超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中明确的基础值;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据介绍,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等。

  审核结果公示7天,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救助供养标准,实行城乡同一标准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救助供养标准实行城乡同一标准。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批准为特困人员,按照本人收入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生活救助供养资金。其中,集中供养对象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拨付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上。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直接提供照料护理服务。不愿集中供养的60周岁以上的特困人员,符合介助或介护条件的,按照规定,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养老援助补助申请,填写《养老服务援助、补助申请表》。本报记者张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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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