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宅拆迁可享七项补助和奖励
中国江苏网3月16日讯(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黄欢)房屋拆迁除了应得拆迁补偿款之外还可享七项补助和奖励;提前搬家奖励,一个月后每日递减;六个月不拆迁,补偿费用动态调整……《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简称办法)已于今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南京市法制办昨天发布了办法细则——《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市民可以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3月21日17时前反馈,电子邮箱:njzs2017@163.com;电话:025-84705124;传真:68786943;邮寄地址:华侨路28号409室,邮编210029。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七项征收补助及奖励等费用,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这7项补助和奖励费用分别是:
搬迁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搬迁时发生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系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设备拆移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内相关专项使用设施的拆移费用,包括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等;
重大疾病补助费: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困难家庭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提前搬家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奖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签约期限计算;
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为了鼓励拆迁户尽快签约,征求意见稿规定,45天内有效的提前搬家奖励费,实行梯度发放的做法。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从31天开始,这一奖励费逐日递减。具体规定是: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记者还注意到,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尽快组织实施。征收项目超过六个月仍未启动实施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