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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 职业打假人“维权”法院不支持

来源:交汇点   作者:吉凤竹   2017-03-14 16:42:00

  交汇点讯 14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消费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职业打假人频频“维权”,法院对于他们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海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卜玉霞介绍,近些年,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不断发展,惩罚性赔偿纠纷及新型消费纠纷成为新热点及难点。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个别“职业打假人”利用上述法律规定,频频购买不合格商品或食品,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从中牟利。

  海州区法院审理有一起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案子。被告某超市与穆某某签订了《商铺场地租赁合同》,穆某某经营许可范围系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2015年4月22日,原告至穆某某处购买了包括虫草、洋参等物品。穆某某销售给原告的货物均系散货,由其自行包装出售,原告发现上述物品包装礼盒上均无产地、生产厂家、联系方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制性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及赔偿十倍价款。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在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自己是职业打假人,法院依法做出裁判,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的上述货物是不安全食品,且自认购买上述货物后并未实际食用,也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害;同时,穆某某销售给原告的上述物品均系散货,为便于销售自行包装,并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仅支持了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主张。

  “以往,我们在判决中,对职业打假人要求的惩罚性赔偿,会予以支持,但根据法律新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而职业打假人是以牟利为目的,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相关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保护。”卜玉霞解释,海州区人民法院会结合被告提出的证据,及在法院系统内的关联案件查询等方面,判断原告是否为职业打假人。

  交汇点记者 吉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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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