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30名民警成警方首批公职律师
本报讯(通讯员 黄仕军 周向阳 记者 许震宁) 日前,经省司法厅审核批准,全市公安系统30名民警成为本系统首批公职律师。市公安局由此成为我市首个设立公职律师的部门。昨天上午,市司法局召开“南京市公职律师制度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这一信息。
根据中办、国办去年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这一《意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对全市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公安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全市公安系统率先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对全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
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职律师设立主体是党政机关单位或部门,属于单位行为,不接受个人发起设立。
成为公职律师的条件是,首先必须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同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符合这些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申请、省司法厅审核后才能成为公职律师。”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宣东介绍,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在执业活动中,公职律师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为做好全系统公职律师的遴选、管理和使用工作,市公安局成立了公职律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推进工作,并在全系统300多名通过司法考试并在法制岗位工作的民警中,采取单位推荐和自愿报名方式,遴选出30名申报公职律师人选。
关于公职律师的权利和职能,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王滔介绍,30名公职律师将以律师身份参与信访接待、信访案件处置工作;在维护民警执法权益方面,提供法律援助;在行政决策方面,提供法律意见和可行性分析;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复议和审理、仲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