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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补充规定强调 非法债务不能“摊”给配偶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作者:顾 敏   2017-03-01 07:19:00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假离婚、真逃债”已被有效遏制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些社会公众对如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不同认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补充规定强调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上述情况确实存在。但是,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

  夫妻债务案件考验司法审判能力

  之所以个案中存在适用第二十四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虚假诉讼中所涉债权根本就不存在,故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

  还有个别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证的情形下,就简单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在执行阶段不当引用第二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造成部分社会公众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坦承,由于结案压力、工作责任心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个别法官确实存在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现象,以至于判令夫妻一方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这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因此,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8日还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是否虚假债务的审查上,“通知”还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综合新华社报道

  延 伸

  “被负债者”们的春天来了吗?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特别强调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第二十四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这个新司法解释所进一步完善的,就是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这个消息让一个特殊群体——“被负债者”们看到了曙光。

  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防范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逃避偿债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近几年却出现一个新情况,虽然已离婚,一些人却因为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这群人,被大家称之为“被负债者”。

  无锡的张女士就是一名“被负债者”。毕业于名牌大学的她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曾经是很多人羡慕的对象。然而结婚26个月,丈夫疯狂借款上千万元,然后不知所踪。十几个债权人来到她单位大闹,一天没住过的新房子也被查封。

  这样的“奇事”还有不少。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爆发,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其中一些案件,举债方的配偶或前配偶往往对债务发生及借款去向、下落并不知情。此类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

  去年5月,福建人兰瑾在新浪微博上发文《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讲述自己结婚1年多,孩子刚满6个月,如今她成了单亲妈妈,前夫给她留下一百多万元债务的荒唐事。文章获得了600多万次的点击量,“反二十四条”的声音不断壮大。因此有人戏称,每当夜深人静时,忍不住要问自己一句:“另一半可靠吗,会不会在什么时候,莫名其妙来个法院的传票,将自己的人生彻底毁去?”

  昨日,记者加入了一个名为“离婚被负债-婚姻24条”的QQ群,群里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456名成员。他们“被负债”多则上千万元,少的也有几十万元。关于 “第二十四条”增加补充规定的消息,也成为群里热议的话题。

  “这个司法解释对我来说很及时。”QQ名为“银川-单亲爸爸”的网友告诉记者,一审法院在审理他的案子时,仅凭一纸借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向原审法院发送了“司法建议书”,目前是发回重审阶段。“这个司法解释一完善,最直接的效果,就是能督促法官踏实谨慎地处理夫妻债务案件。”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证实了“银川-单亲爸爸”的说法。他告诉记者,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债务作为共同债务”这个笼统的大前提下,法官发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很多都会直接判定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因为这样最容易,也最保险,如果你认定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往往会被改判,成为错案,没多少人愿意冒这样的风险。”

  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王蔚认为,昨日进一步完善的司法解释,其要义对于实务界来说已是共识,但省高院也注意到,此前直接机械地套用“第二十四条”,没有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作细致考察的情况的确存在。 对常熟法院虞山法庭法官曾庆会来说,“第二十四条”的修改给自己提了个醒。“在今后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要留心审查债权是否有虚构,或者赌博等非法性质存在。”

  采访中,大部分“被负债者”对于补充后的“第二十四条”仍有不少意见,大家关注的核心在于举证责任问题,而这个问题此次并没有涉及。QQ名为“皖亳淡男”的网友就提出:“让毫不知情的人去承担举证责任,明显不公平。”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持同样看法。“一个人要证明她做了什么事很容易,但要证明她没做什么事情却很困难。”她认为,这个举证责任应该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合法有效,并出具举债人配偶同意举债的签字,即 “共债共签”,而不是把所有举证责任都分配给不知情的配偶。“不要以为共债共签对债权人不利,其实这对债权人反而是更好的保护,可以避免知情的举债人配偶逃避债务的承担。”她认为,债权人在借出款项之前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合同里声明婚姻关系,如果债务人明明已婚却谎称未婚,那么就是欺诈,将来必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声明已婚,则让配偶来共同签字。这样做既能强化债权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又能有效约束举债者。“无论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要求谨慎交易,公平解决纠纷,最终才能将双方和社会的交易成本降到最低。”

  本报记者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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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