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桌上的野味 吃了涉嫌违法
中国江苏网2月27日讯 25日,本报报道了“餐厅疑售野味 警方介入调查”一事。
22日,一名网友通过网络举报称,南京某公众号在2月21日发布了一条名为《南京最贵的8家餐厅与最便宜的8家餐厅》的推文。文中提到一家位于建邺区某小区的餐厅是“一家专吃野味的餐厅,喜欢鹿胎盘、果子狸、穿山甲、蛇、野生甲鱼、野猪肚等野味的吃货们可以尝试一下”,并标出人均消费为442元。
当晚,建邺公安分局兴隆派出所连夜组织警力对该场所进行查处,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传唤一名工作人员。目前,兴隆派出所已对查获的肉类冻品进行暂扣,并送权威部门进行检测鉴定,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记者采访获悉,不少市民都有直接面对餐桌上的“野味”的经历,而他们对这些“野味”是否涉嫌违法并不知情。
南京野生动物保护NGO组织守望者联盟负责人姜盟介绍,国家保护动物被端上饭店餐桌的现象并未被禁绝。除不久前成为“网红”的穿山甲之外,还有猴子、獐子、亚洲黑熊等野生动物。上述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部分猴子还名列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单。
另外,在华东地区,俗称的“野鸡”也是个别野味馆的“招牌菜”。姜盟介绍,俗称的“野鸡”其实是雉鸡,雉鸡的中国亚种已全部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同样是受国家保护的动物。
“三有名录”里,还有不少人们“熟悉的面孔”,如兽纲的刺猬、果子狸、松鼠、豪猪,鸟纲的大山雀、棕腹杜鹃、大拟啄木鸟,两栖纲的山溪鲵、黑斑蛙、金钱蛙等。该名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达20只以上即构成犯罪。
“穿山甲”因为被食用而成“网红”后,国家林业局作出回应,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姜盟则认为,除了依法惩处相关违法行为,还应在社会引导树立拒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舆论氛围:食用野生动物并不值得炫耀,而是一种病态心理作祟。
本报记者 张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