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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可查个税申报 南京一企业虚报本单位员工个税要担责

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张可 于群 戴飞 于婧   2017-02-24 10:31:00

  中国江苏网2月24日讯(通讯员 于群 戴飞 于婧 记者 张可)近日,市民黄女士到栖霞地税反映,其通过“我的南京”APP查询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时发现,除了她目前供职的企业正常为其代扣代缴个税外,她上一家任职的企业、某规划咨询公司在其离职后并未及时终止她的个税申报,而是虚列其工资并扣缴了个税,导致去年黄女士的个税申报存在不实的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

  税务部门得知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核查,查明该规划咨询公司因财务和人事部门衔接问题,未及时调整对离职人员的工资列支,致使2016年虚报人员工资3万余元,构成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之后,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其处以600余元的罚款。

  其实,这并不是税务部门首次接到类似求助,由于原任职企业报税人员的工作疏忽,以致未及时终止离职人员的个税申报,或是不法企业冒用他人信息虚报工资和个税,达到逃税的目的等原因,市民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报个税。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市民:“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也要适时关注本人的个税申报情况。”

  税务人员介绍:“市民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除了电话、网站和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外,还可以利用手机上‘我的南京’APP进行掌上查询,如果查出存在虚列虚报的情况,可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一经查实,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置。”另外,税务人员强调,对于企业恶意冒用身份证申报,并且造成了不交或少交税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如果虚假列支非本单位员工的工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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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