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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 祸首难寻谁担责

来源:南京日报   2017-02-23 14:44:00

  近日,六合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个长2米的铝合金空调护栏落下,砸中楼下车辆。近几年,高空坠物伤人、伤物事件不时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邻居们要“自证清白”,否则可能需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高空坠下“庞然大物”,谁家的?

  21日上午,六合区锦绣家园小区发生惊险一幕,一个庞然大物突然从高楼外墙坠下,将正常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轿车砸中。车主连忙下楼查看,只见轿车尾部上方被空中掉下来的一块铝合金物体砸中,车辆凹进去一块。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这个落下来的物体是铝合金材质,长约2米,宽1米多,是空调外机护栏。

  物业人员抬头一看,楼上有好几家业主外墙上没有空调外机护栏,肇事的“庞然大物”是谁家的呢?

  由于没有业主承认,车主只好报警求助。雄州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对楼上几家外墙上面空调外机护栏“失踪”的业主一家家询问,仍然没有一家承认。由于车损并不严重,又是一个小区的邻居,车主本想对方态度只要好一些,向她打个招呼也就算了。不过,面对现在的情况,车主说打算搜集证据,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如果损失没人管,谁担责?

  从事发小区外墙体上看过去,有一些业主家的空调外机护栏螺丝帽明显出现松动,甚至有的螺丝已经没有踪影。民警也立即提醒小区物业尽快查找并消除安全隐患。

  近年来,高空坠物砸伤车辆、行人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本月初,南京迈皋桥派出所就接到市民报警,停在楼下的车被邻居家晾衣杆坠落砸中,造成车损。记者采访法院负责侵权责任案件审理的部门得知,2016年以来我市暂未审结相应案件,不过根据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意外又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楼上业主除能自证清白外,可能要共同承担责任。

  近年来影响较大的一起高空坠物伤人案发生在武汉,2014年,一名出生仅40天的女婴被家人带着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楼下晒太阳时,被高空飞来的水泥块砸伤,最终构成七级残疾。女婴家人未能找到肇事者,便将该栋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户业主起诉至法院。经两审审理,其中89户业主被判共同补偿36.3万多元。

  高空坠物要“连坐”,为什么?

  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于可能加害者涉及楼内多数邻居,这一法条也被人形象地称为“高空抛物连坐”。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林华介绍,针对高空坠物,能够根据建筑外墙留下的痕迹确定实际侵权人,则由侵权者承担责任。但现实中存在更多“无主”的高空抛物,针对这种侵权行为,则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可能加害人”的认定应结合距离、方位与高度等因素判断。列为“可能加害人”的业主需要“自证清白”,否则将承担补偿责任。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并非实际侵权人,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要求建筑使用人担责,一方面是出于公平角度,从补偿原则考量,对受害人进行一定救济的需要。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还有助于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避免再出事。”高林华说。

  本报记者 张源源

  本报通讯 员叶方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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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