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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法律援助将会影响个人信用

来源:现代快报   2017-02-21 07:42:00

  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寻求法律援助,这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2月20日,《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全本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拟规定违法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管理系统,防止受援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杨菲菲 鹿伟

  因环境污染受伤害,困难人群可申请法援

  环境污染备受关注。条例规定,困难群众因交通、医疗、生产安全、食药品安全、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事故,以及工伤、环境污染,遭受人身伤害或者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市民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主张权利的行为,家庭困难者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征收房屋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婚姻纠纷或者房屋居住权、继承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其中,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

  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天,可先行提供法援

  条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再进行审查。其中包括: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需要立即申请诉讼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不过,如果审查发现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由受援人支付已实施的相关费用。

  以虚假材料骗取援助,将计入个信系统

  此次条例还提出了骗取援助的处罚。受援人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而如果相关单位没有按规定出具困难证明,或者提供了虚假证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日起至3月底,市民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fzwbgs@126.com;邮寄地址:北京东路41号3号楼,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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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