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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未系安全带急刹车摔倒受伤 法院判客运公司赔偿9万元

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钱蓉 马奔   2017-02-15 10:43:00

  开车要系安全带相信是所有驾驶员的自觉行为,但是对于乘客特别是对于乘坐大巴车、出租车等公用交通工具的乘客来说,不系安全带似乎更习以为常。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宣判了一起因急刹车而造成乘客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5年2月17日,46岁的王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从丹阳返回金坛,王某的座位位于驾驶员座位的后面,因路途并不遥远,王某并未系安全带。当车辆行驶至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大桥路段时,驾驶员因避让行人紧急刹车,坐在第一排中间位置的王某从座位上摔倒在车内前方的引擎盖上受伤。驾驶员在第一时间将王某送至医院进行了治疗,被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软组织伤。后经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致器质性人格改变,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12万元。

  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乘坐客车过程中,客车驾驶员在避让行人时紧急刹车,未确保安全,导致王某从座位上摔倒受伤,客运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乘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系安全带,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应减轻客运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王某、客运公司各应对损失承担20%、80%的责任。判决客运公司赔偿王某损失9万元。

  法官提醒:随着公共交通越来越发达,选择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出行的人也越来越多。公交车、大巴车应当在确保乘客安全的前提下文明行驶、谨慎行驶。同时乘客乘坐车辆时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避免损失发生。

  通讯员  钱蓉 本报记者 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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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