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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玩爬梯意外骨折 幼儿园因看护不当赔偿35000元
2022-05-07 09:22:00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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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学校玩耍时受伤骨折,幼儿园在人身意外险已经理赔的情况下,还需要另外承担赔偿责任吗?记者昨天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合理损失35000元。

2019年5月,海门某幼儿园教师带领幼儿在幼儿园淘气堡游戏,不满6岁的花花(化名)与其他同学攀爬竖梯,当从高处往下爬时,其双脚未能踩到地面,右臂卡在了两根横杆之间。其他学生通知了老师。老师到现场后将花花送至保健室,其间,发现花花右上臂突出,经送医被诊断为右肱骨骨折。

因花花投保了学平险、教育部门为所有学生投保了团体险,花花获得理赔款18000元。此后,由于与幼儿园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花花家长遂以其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幼儿园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故,其已尽责任,不应赔偿。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身高等因素,爬梯行为对于花花等学生而言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幼儿园虽有两名工作人员在现场,但在学生攀爬竖梯的过程中未进行看护及巡查,对于花花最终受伤的后果存在过错。幼儿园未能举证其在花花受伤的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及保护义务,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幼儿园还表示,就算赔偿,也应扣除花花已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对此,法院认为,学生家庭自行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或教育机构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均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与侵权范围的教育机构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依照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款不应从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范围扣除。因此,花花获得的保险理赔款不应予以扣除。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彭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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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芦艳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