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破产企业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本报讯 (记者 沈雪梅 何家玉)春节将至,南通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正与其重整投资人龙信公司积极磋商,尽最大努力提前支付部分债权,让债权人过个好年,也让公司尽快步入正轨,“因为有了便利化的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办法,我们才能顺利变更股权,开始着手这项工作。”清算组组长严长山说。
去年,一九一二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但南通一九一二项目位于通吕运河北,毗邻万达商业区,处于市政府重点规划地带,系五水商圈重点工程,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崇川区政府一致商议对该公司进行重整,为服务实体经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提供保障。
去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一九一二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中,我们发现一九一二公司的股权存在被质押和冻结的情况,无法完成股东变更。”负责这起破产重整案件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马晓春介绍说,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龙信公司在股东变更到其名下后6个月,才会注入第一期资金,“如果股东无法变更,资金就无法注入,重整计划则无法开始真正执行,一九一二公司就会面临破产清算的命运,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获得保障,该项目工程的规划目标也将落空。”
由于现行法律对释放股权负担并无明确规定,在以往的破产案件中,一旦破产企业股权存在负担,以股权方式重整融资几乎都是“死胡同”:企业若将原来的股权出质注销或撤销,需要出质人、质权人共同申请并填写《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或者提供出质人或质权人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及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书;此外,还需提供解除冻结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将冻结的股权解除后才可办理股东变更。然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传统方法几无可能。也正因此,一九一二公司有关股权调整的事项一直未顺利进行。
幸运的是,本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适逢省高院和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市行政审批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联合出台了《关于试点推行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化实施办法》,给困扰破产审判实务多年的涉及股权质押、查封的股东变更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我市的《实施办法》,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定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市中院的法官找到我们,和市场监管一起,会商协调这个案子里的股权解封和变更的具体事项。”市行政审批局吉祥说,南通一九一二公司管理人很快顺利办理了变更手续,为重整计划的后期执行和资金注入扫清了障碍。
本案成为全省第一例适用相关办法变更股东的成功案例,为全市法院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减材料、压环节”的举措解决了破产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获得了企业的认可,畅通的破产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也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