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9日,消费者宗某到如东某汽车维修店进行汽车保养,维修店收费1065元,其中更换分动箱油2瓶费用430元。2020年12月25日,宗某到该汽车的4s店进行保养时,得知进行分动箱油更换时只需1瓶,随之找到汽车维修店要求返还多收的费用,遭到拒绝,投诉到如东县消费者协会。
【调解经过及结果】
如东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先与该车4s店售后确认消费者所诉事实,然后联系汽车维修店负责人核查情况,负责人称是店内员工因为失手将刚开启的变速器专用油打翻,只能重回库房新取一瓶,欺骗消费者使用了2瓶,他并不知情。经调解,汽车维修店退还消费者多收的费用215元,并予以三倍赔偿645元,共计人民币86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五)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本案中汽车维修店员工在提供维修服务时谎报用料,加收费用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员工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即汽车维修店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汽车维修店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