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抱养了一名男婴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此后两人因感情不和打起离婚官司。那么,今后“养子”谁来抚养?记者9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孩子生母为监护人。
2011年2月,蒋某与孙某结婚,婚后二人一直没有生育。2015年10月蒋某夫妇经人介绍抱养了一名男婴,该男婴的生母为张某,系张某与他人的非婚生子,男婴生父不详。办理出生证明时,他们隐瞒事实,将男婴的父亲填报为蒋某,并为男婴取名小小(化名)。
蒋某夫妇将婴儿抱回后,将其视为亲生儿子对待抚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此后,蒋某与孙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双方对孩子的抚养存在争议。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小的亲生母亲张某以蒋某夫妻关系不和、对孩子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其为小小的监护人。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张某作为小小的亲生母亲,具有监护资格。在小小出生后,张某将其送给蒋某和孙某抚养,但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现蒋某夫妇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就小小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会对其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张某申请由其作为小小的监护人,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如东法院判决张某为小小的监护人。
通讯员高亚雷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