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擅自砍伐路树30棵的违法现象,实属罕见。记者从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如皋执法大队获悉,如皋一家物流公司为建设停车场,竟然胆大包天,擅自砍伐国道路树,被要求赔偿公路路产损失费30024元。12月16日,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
在公路边种植树木,有补充氧气、净化空气、调节局部气候、减轻噪音、提高行车安全、美化路容路貌等诸多好处。但是,公路沿线总有一些人爱绿护绿意识薄弱,竟然私自对绿化设施进行破坏。11日下午2时许,南通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如皋分中心巡查人员,在204国道沿线进行养护巡查,隐约感到764K+500处下行线绿化带缺了一段路树。他们立即下车来到现场进行仔细察看,发现该路段确实有一批树木被人擅自砍伐了,现场已经被覆盖新的泥土。于是,他们一边进行初步调查,一边与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如皋执法大队取得了联系。经查,该路段树木系被当地一物流公司所砍伐,目的是为了修建公司停车场。但公司负责人沈某却辩称该段路树是自己种植的,自己有权砍伐。经过进一步核查发现,沈某所言不实,且其砍伐路树事先未经公路和绿化部门同意。经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公安人员和公路养护巡查人员现场勘查,被砍伐路树均系水杉,一共30棵,树的中部直径在7~8公分之间。在铁证面前,沈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表示愿意照价赔偿。他坦言,原来以为该路段树木在如泰运河桥下锥坡,砍伐几棵不容易被人发现,想不到还是没有逃过公路巡查人员的眼睛。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同时,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保障职能,协助公路分中心追偿到了公路路产损失费。
事后,当事人沈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后悔不已。他说,爱护绿化,人人有责;爱护公路,人人有责。作为企业,更加不应该做损路毁绿的事,应当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做爱路护绿的典范。 包宏龙、徐如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