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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讨债公司要钱,10万元货款被“截胡” 卖家状告买家被法院驳回
2020-11-11 15:04:00  来源: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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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因为收不到货款而请讨债公司帮其要钱,没想到,货款是要到了,却被讨债公司“截胡”。记者10日从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原告委托他人讨债,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康某经营煤炭生意。2018年,他与某玻璃厂签订煤炭供应合同,向该厂供应煤炭。玻璃厂合计结欠康某煤炭款110万元,在使用后向其支付了88万元,尚有19余万未付。双方经协商后以15万元结算,但之后玻璃厂未再支付。康某多次索要未果。

一次偶然机会,康某认识了无锡某讨债公司的秦某。秦某打包票称,三天之内就能帮康某要回货款,但需要康某授权委托。急于要回货款的康某随即向对方出具了全权委托书。但时隔多日,康某一直未收到货款,也联系不上秦某。康某以为讨债未果,遂将玻璃厂告上法庭。

庭审中,康某称一直未收到最后的15万元货款,而玻璃厂却辩称,秦某于2019年12月来到其厂区索要货款,后与秦某达成和解协议,以10万元价格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并将10万元货款付给了秦某。庭审中,玻璃厂还提供了康某授权秦某的委托书、秦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和解协议书、10万元的收据。

通州法院调查了解秦某的情况,并向原、被告双方询问秦某是否有暴力讨债行为。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纠集十几名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来到被告工厂要债,玻璃厂迫于压力才与其达成和解,且秦某已实际收到被告煤炭款。法庭认为,康某委托第三人讨要货款不当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通讯员 何宇伦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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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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