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0月13日南通讯 因企业经营不善,老板不仅没有支付工人工资,还玩起了“失踪”。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报酬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现年48岁,系河南省郸城县人。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李某在南通经营某纺织企业期间,雇用了方某等7名工人为其加工被子以及做一些日常杂活,约定按年支付工资。2017年5月,李某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及其他债务,采用逃匿、不接电话、更换电话号码等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7名工人遂向通州区人社局投诉。
2017年7月6日,通州区人社局向该企业、被告人李某的母亲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李某仍无动于衷。2017年7月31日,人社局以李某涉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截至2017年5月,李某共拖欠7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18000元。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在行政机关介入之前和介入以后,当事人根据自己情况能够偿还工人的劳动报酬,则视为民事案件,够不上刑事追责。但如果逃匿并拒不履行支付工人工资报酬就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罚。(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