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孩子的避风港,对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收养的方式使其回归家庭生活,可以让脆弱无助的生命得到关爱照顾。但如果收养流程不合法,不但不能保证孩子的合法权益,很可能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因孩子被当作弃婴被其他家庭收养,生父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收养登记。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收养登记后,跟孩子朝夕相处近三年的养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5月28日,南通中院举行“千名领导干部观百庭”活动,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民政、卫生、司法等涉未成年人保护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
“弃婴”被领养半年后,生父出现
2017年2月,金某向派出所报警称,其父母于2016年8月捡到一男婴。此后,派出所将男婴交由社会福利院代养。
2017年5月,派出所向当地民政局出具了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载明未查找到该男婴的生父母。6月30日,鲍某、郑某向民政局申请收养该男婴,民政局为其办理了收养登记。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男婴被收养还不到7个月,其生父就出现了。2018年1月,周某以该男婴系其儿子周某某为由,向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案涉收养登记。
周某在2016年4月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周某某随周某生活。他表示,自己常年在外地打工无暇照顾孩子,于是委托金某代为照顾,自己并没有遗弃孩子。由于民政局未予撤销,周某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周某与被收养男婴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一审法院遂判决撤销民政局发放的收养登记证。鲍某、郑某不服,提起上诉。
民政部门被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男婴的养父养母和生父各执一词,孰真孰假?
二审期间,金某改了口。其陈述,男婴是周某送给自己寄养的,报警时所称的捡拾说法不是事实。法院经调查后也确认,男婴并非捡拾而来。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收养法中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而金某关于捡拾婴儿的报警内容纯属虚假,因此,男婴并不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情况,不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对金某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一审法院所作的虚假陈述,法院将在案件处理之后依法予以制裁。
那么,此前被诉的民政部门所作的收养登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呢?
法院调查发现,在鲍某夫妇提出收养申请的当天,民政局即制作并发放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法中明确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因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没有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据此,法院认定民政局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对领养人申请材料存在的疑点进行核实,未能对有效线索进行调查,导致错误地将周某寄养的婴儿认定为弃婴,并确认了收养关系。
法院:收养登记程序违法,应撤销
既然被诉收养登记行为违法了法定程序,那么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二审中,男婴的生父和养父母的态度,令旁听者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情感之间左右摇摆。
鲍某夫妇称,他们收养男婴已近三年,已经和孩子产生了难以割舍的感情,并主张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收养法的最高准则,在单亲家庭里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周某则表示,虽然自己是单亲家庭,但作为生父和孩子血浓于水,并坚称不可能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收养不能以非法剥夺他人父母子女关系为代价,在保护亲情关系的原则下,抚养子女的态度、生活条件的优劣、家庭状况的好坏都不是决定性因素。综上,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一个原本被寄养的婴儿,因为一个谎言而‘名正言顺’地被他人收养,这集中暴露出收养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南通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该案审判长高鸿说,对于建立在剥夺亲生父母对子女抚养关系的收养登记,必须要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及时纠正。他提醒,收养登记中相关当事人特定身份关系的解除和建立,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相关主管部门更应当慎重履行职责,确保收养登记的准确、规范、有序。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