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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要拿违约金“分成”法院认为加重守约方责任不予支持
2019-12-27 11:4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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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27日南通讯(通讯员 黄晨阳)今年5月,卖房人邱女士与购房者王先生在某中介服务部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由邱女士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瑞丰花园的房屋及车库出卖给王先生。合同第四条约定,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买方支付人民币12000元给中介方作为佣金。合同第九条约定,若卖方违约,双倍赔偿定金(含定金),其中80%归买方,20%归中介方。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5万元定金给邱女士,但并未立即支付中介服务费,其表示待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再支付中介费。后邱女士表示不想出卖房屋,并与王先生私下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邱女士赔偿10万元损失(含原购房定金)给王先生。日前,中介洪女士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中20%即2万元应归其所有,故诉至南通市崇川法院,请求判令购房者王先生给付中介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邱女士、王先生及家惠中介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实际上是集居间服务与买卖一体的三方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房地产买卖中一方违约,另一方享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中介方作为居间方,不应享有追究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案涉合同约定卖方违约,双倍赔偿定金(含定金),其中80%归买方,20%归中介方。法院认为该合同系中介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该条款约定本质上加重了作为守约方买方的责任,应属无效。房屋买卖的居间行为除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外,还应包括后续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房屋过户交接、税费缴纳等一系列事项,故中介服务费应与上述中介服务内容相对应,鉴于案涉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毕,法院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公平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酌定支持中介费1万元。

  二手房交易时,通常情况下由中介方促使交易成立,确给双方的交易提供便利,但不容忽视的是,中介方运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制定格式合同与买卖双方签订有利于自身的三方合同,一方面造成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混同,另一方面造成权利义务的混乱不清,加重守约方的负担,侵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中介方制定格式条款,约定若卖方违约,双倍赔偿定金(含定金),其中80%归买方,20%归中介方。根据定金罚则,如卖方违约,双返定金是其法定义务,在此情况下,买方作为守约方应当享有5万元的法定赔偿,而该格式条款约定其中2万元由中介方享有,无疑加重了作为守约方买方的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标签:定金;合同;买卖
责编:郭玲玲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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