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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解剖达成和解协议 事后主张撤销被法院驳回
2019-12-24 11:5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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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24日南通讯(通讯员 储慧文)产妇因生子死亡,家属与医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自愿放弃尸检在内的鉴定途径,医院按协议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后家属反悔,以显失公平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协议。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判令对原告方请求不予支持。

  产妇急送医院生子

  2018年12月24日凌晨,孕妇小赵面色憔悴地睡在床上,肚子疼得直冒冷汗。丈夫李某见状,来不及收拾待产用品,便驱车将其送往海安某医院急诊室。

  急诊科医生经询问,得知小赵已有孕期39+6周,既往体健,确诊怀孕后即在某医院建档产检,未发现特殊异常。自当日上半夜开始,下腹疼痛已有六小时,立刻联系妇产科将其转入。

  在助产士的帮助下,凌晨5时左右,小赵拼尽全身气力,顺产下一名男婴。这可把守候在门外的家人开心极了。

  按照医院惯例,刚出生的婴儿在产房内接受观察,倘若生命体征正常,就可以跟随妈妈一起回到病房。

  病房内,襁褓之中的小婴儿熟睡着,家人围坐在旁满心欢喜,共同憧憬着未来的幸福生活。然而,这温馨的一刻没持续多久,在四个小时后,就发生了惊人逆转。

  突发病危全力抢救

  “小李,你快过来看看,小赵怎么回事?”岳父突然一声惊呼,他手握的水杯随即掉在地上,发出的声响吓得婴儿哇哇大哭。李某转过头,看到病床上的妻子此时正在剧烈抽搐,且牙关紧闭,口吐白沫。岳父握住他妻子的手,吓得不知所措。头仿佛发出嗡的一声响,李某一边捏响了床头的呼救器,一边向护士站飞奔而去。

  “小赵,小赵!”无论丈夫和父亲如何大声呼唤小赵的名字,她都无任何应答。命悬一线,主治医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联系上级医院专家会诊进行抢救。

  重症监护病房隔离开亲人的焦灼张望……专家团队争分夺秒中实施抢救方案。然而,这一切也阻拦不住死神的脚步。小赵意识逐渐消失,各项生命监测指标飞速下降。

  “羊水栓塞、病死率极高”,“生命垂危,家属做好心理准备”……已听不清主治医生完整的话语,丈夫小李像被扼住喉头般窒息,一边极力保护镇定,一边紧紧揽住小赵父亲剧烈颤抖的肩膀。

  产妇身亡双方调解

  次日上午,在重症监护病房外守了一夜的小李,熬着通红的双眼在《病危通知单》上沉重地签下名字。医生告诉他,已没有继续治疗的必要了。确认过几遍后,他才拖着脚步回到病房,叫来家人一起商议。

  小赵父亲早已泣不成声。几经商量,一家人决定先带小赵回家。办完出院手续,将已不能动弹的小赵安置好,小李泪如雨下。“小李,人已这样了,得准备后事了。”家中长辈劝解。当日,年轻产妇小赵在家中病亡……

  难以承受失妻失女之痛,赵某的家人悲愤之中找到医院,要求给予说法。院方表示,为妥善处理纠纷,双方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为宜。赵某家人表示同意。

  2018年12月27日,双方来到相约地点,即在镇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市卫健委派员参与调解。赵某家属提出,医院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在技术力量和条件都有限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安排转院,而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是导致产妇赵某抢救无效的直接原因。

  由于没有确凿直接的证据证明产妇赵某死亡的原因,卫健委提示赵某家属,可以申请启动尸体解剖病理检验在内的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诊疗是否存在过错。李某及其家人认为,这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不符合家乡习俗,无法接受。

  放弃尸检反悔协议

  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赵某家属表示,自愿永久放弃医疗责任技术鉴定、司法诉讼及尸体解剖。27日,双方反复协商后达成协议:赵某家属将获得医院方一次性补助丧葬费、会诊费等合计两万元,医院方减免赵某住院自费部分、返还预缴押金七万元、以及承担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当日,医院方按协议履行了义务。

  事情远未了结。李某一家从调解站返回家中数日,亲友来访慰问,纷纷就赵某死因及医院方赔偿数额表达不解。李某悲痛的心情再次雪上加霜,赵某父母亦对此产生质疑。

  于是,赵某家属将医院方告上法庭,声称是在无奈、不懂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的情况下签署的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内容不予认可,协议中未明确医院过错及过错程度,且补偿款中未明确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协议显失公平,故而主张撤销协议。

  审理过程中,赵某家属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要求被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过错、赵某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然而,由于家属明确拒绝对患者及时进行尸检,确切死因不明而无法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

  释法析理依法判决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家属之撤销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虽然经卫健委及调解机构明确提示,但赵某家属放弃选择尸检这一能够确定医方过错的有效途径。对此不能再作为其认知能力受限的理由,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相关机构非但没有利用经验和技术优势存在误导受害方的行为,反而及时提出了尸检鉴定提议,但遭到赵某家属的强烈反对。退一步来讲,即使医方存在过错,由于医方及调解机构已尽提示义务,该涉案调解协议亦不符合撤销法定条件。

  对于原告方赵某家属提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申请,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形成之诉。原告方所主张的形成事实即医方存在过错,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方,不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形成该证据,更不属于缔约时非由于己方原因不能发现、未发现而事后发现的事实,即不属于诉讼过程中搜集的证据范畴。故原告方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赵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家属;产妇魏;魏某家属
责编:郭玲玲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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