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23日南通讯 (通讯员 徐振宇 于劲松)男子俞某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后,并未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选择弃车逃逸。事后,俞某在交警部门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放弃索赔声明。数月后,俞某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其车损6万余元。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俞某诉请。俞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去年底的一天清晨6时许,俞某驾驶汽车在南通市区轻纺城附近与赵某所驾汽车发生碰撞,俞某见状当即弃车逃逸。四天后,交警部门认定俞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俞某在交警部门出具声明,放弃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权利。该声明后由交警部门转交给保险公司。
然而三个月后,俞某却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放弃索赔声明,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车损6万余元。俞某称,虽然他对《声明》上的签名、捺印、落款时间不持异议,但他不清楚《声明》的来源和出处,不清楚自己何时何地在《声明》上签名,《声明》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其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的结果,明显显失公平。
保险公司则主张,交通事故发生时,俞某涉嫌酒驾。其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故而弃车逃逸。《声明》是俞某在交警部门所写,保险公司当时并无工作人员在场,后由交警部门转交保险公司。如果当时俞某不放弃索赔权,保险公司势必要追究其酒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俞某既认可《声明》上其本人签名、捺印、落款时间的真实性,又表示不清楚自己何时何地在《声明》上签名,其陈述明显不合常理。其陈述“估计是交警队将《声明》夹杂在其他材料中让其一起签名”,也仅是其主观猜测,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声明》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俞某放弃索赔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持异议,故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俞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其出具《声明》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俞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清其是否属于酒驾或者醉驾,也导致保险公司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高度怀疑俞某弃车逃逸是为了规避交警部门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俞某在出具《声明》放弃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后又提起诉讼,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崇川法院金融庭庭长陈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相较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法律责任而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后果显然更为严重。俞某出具《声明》有很大的可能性是权衡利弊的结果。且根据普通人的认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和酒后驾驶机动车,均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明显失衡,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故俞某主张撤销《声明》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