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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职工上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应担责
2019-03-12 09:37:00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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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网讯 (记者张水兰 通讯员钱德明)公司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因工受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近日,如东一受伤职工向如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后获得支持,公司依法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2016年1月,张伟(化名)招工进如东某建筑公司做瓦工, 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2月,其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跌落。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和伙食补助费。2018年10月,如东县人社部门认定其受伤为工伤,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6级。

  2019年3月4日,张伟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公司却以他是农民工为由,拒绝支付上述费用。因此,张伟向如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如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公司应支付该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经过工作人员对公司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该建筑公司立即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到位。

标签:如东县;工伤保险待遇;劳动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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