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为了发泄对单位领导的不满情绪,竟然多次在领导的住宅楼梯间、私人轿车等处用红色油漆喷写大字报,并用胶水封住领导家的门锁眼。2月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今年55岁的被告人杨某,大学文化,是崇川区一家事业单位的员工,收入稳定,家庭幸福和睦。让杨某一直感到美中不足的是,自己在职场打拼多年,职级上却仍然原地踏步。杨某没有认真从自身寻找原因,却认为这一切都是她不受直属领导王某待见的结果,认为王某经常在工作上刁难她,遂产生了报复王某的想法。
为了能争取更多的支持,杨某把这个想法告诉了她的闺蜜、被告人吴某。吴某又将此事告知了她的好朋友、被告人邱某。三人没事经常聚在一起,商量一定要给王某一点颜色看看,并最终决定以喷油漆写大字报的方式报复王某。随后,邱某联系了她认识的做油漆的工人楚某。杨某将王某的家庭住址、车牌号码等信息告知了楚某。
2017年8月21日,楚某在被害人王某家的楼梯间,用红色油漆喷写“王某,做人要厚道”“行贿受贿”等文字,并用胶水封住王某家的门锁眼。经认定,被毁坏墙面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见王某没啥反映,一个星期后,三被告人又请楚某在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小轿车上,用油漆喷上了“王某,不要太嚣张”“行贿受贿”等文字。经价格认定,涉案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
3天后,楚某又在三被告人的安排下,在被害人王某单位的墙壁上,用红色油漆再次喷写了“王某,做人要厚道”“行贿受贿”等文字。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通过被告人吴某、被告人邱某给付楚某人民币14000元作为酬谢。
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2月6日,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王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吴某、邱某为发不满情绪,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吴某、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法院遂以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某、邱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记者 冯宏新 通讯员 曹燕飞 古林
连线法官:任意损毁他人财物2000元以上构成情节严重
崇川区法院刑庭庭长顾狄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同时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因工作上的矛盾,为了发泄不满情绪,与被告人吴某、邱某商议用喷油漆写大字的方式报复被害人并具体实施,被毁坏墙面和汽车损失价格合计4000元。三被告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