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海门市民陈某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5万元,却被威逼写成借款4万元,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还清4万元后才得以脱离虎口。近日,海门法院对一“套路”讨债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王某、汪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陈某某向两个小贷公司借款共2.5万元,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2月21日晚伙同被告人王某、汪某持某小贷公司2.5万元的借条,在海门市某街道威逼被害人陈某某直接向刘某写下一张4万元的借条。后被告人刘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汪某通过言语威胁、“贴身跟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被害人陈某某还款,期间被告人王某打了被害人陈某某巴掌。直至次日下午4时,被告人刘某在收到被害人陈某某朋友支付的4万元后才让被害人陈某某离开。后被告人刘某交给两个小贷公司2万元,其余均由被告人刘某、王某、汪某所得,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汪某分得3000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汪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赔款、交纳罚金以及前科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冯宏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