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因在店招上使用“桥头永和豆浆”名称,且其中的“永和豆浆”字样在门头招牌中处于显著位置,真正的“永和豆浆”将其诉至法院,指控其构成商标侵权。11日,记者获悉,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商标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蔡某赔偿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5万元。
弘奇公司诉称,2014年,其从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处获得第9862735号、第4033258号、第5344572号商标独占使用权,使用期限截至2024年2月27日。弘奇公司为永和豆浆国际连锁餐饮企业,以品牌授权方式发展加盟商和区域代理商进行特许经营。蔡某系启东市永禾餐馆的实际经营人,其经营的“桥头永和豆浆”店位于汇龙镇繁华地带,其未经授权在门头招牌、餐具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标识,并在“饿了么”“美团”网站上以外卖形式进行销售,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弘奇永和公司具有特定的关系,产生服务来源方面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永禾餐馆于2015年10月22日核准开业,2018年6月4日注销。蔡某辩称,其本人不再经营永禾餐馆,且经营期间使用的店招是“桥头永和豆浆”,与弘奇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根本性区别,不会误导消费者。“饿了么”“美团”上的广告系网站自行制作,其本人并不清楚网站制作的广告页面是否存在侵权。
2018年1月、4月期间,弘奇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区公证处申请公证,要求对永禾餐馆及“饿了么”“美团”网页上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及证据保全。相关取证照片显示,永禾餐馆在门头、橱窗等处突出使用了“永和豆浆”字样。经公证的网页页面截图显示,在“饿了么”“美团”等网络平台上,永禾餐馆以“桥头永和豆浆”的名称、含有“永和豆浆”字样的图片进行对外宣传。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永禾餐馆在其店铺门头招牌上虽使用了“桥头永和豆浆”字样,但“永和豆浆”在门头招牌中居于显著位置,“桥头”的字体不仅小且与其他图案结合位于招牌的左侧,上述对于“永和豆浆”标识的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其店铺时,首先观察到的是“永和豆浆”标识,很容易忽略字体较小的“桥头”字样,误以为“永和豆浆”或“永和”标识为该店铺的注册商标。因此,可以认定永禾餐馆商标性使用了“永和豆浆”文字。
启东法院综合考虑永禾餐馆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经营的规模、时间,经营场所的位置,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区域经济差异等因素,结合弘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实际委托律师等合理支出,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倪栋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