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昨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通州首例“拒执罪”案件在通州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宣判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9个月。
被告人倪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今年8月9日被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7日,通州区张芝山镇南兴村村民委员会就与被告人倪某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起诉至通州法院,该院于同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后南兴村委会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于2017年11月作出判决,判决倪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租赁的138.37亩集体土地返还给南兴村委会,并给付土地使用费。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倪某将2016及2017年两年占用土地费交到村会计处,但并未履行判决返还土地的义务。
2017年年底,倪某在南兴村村民委员会表示不续租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2018年期间,被告人倪某先后收到通州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限期返还土地通知书,并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通州法院执行司法拘留,其在被司法拘留后,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交付138.37亩集体土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倪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冯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