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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出台诉前调解工作“17条意见”
2018-08-22 20:4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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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8月22日南通讯(通讯员 郭玉军 记者 李志华)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全力压降万人民商事立案数,近日,海门法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从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调解范围、调解期限、调解部门等方面规范诉前调解工作。

  该意见要求,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要求,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将诉前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依托诉讼服务中心(站),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机制,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力争20%以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该意见规定,对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纠纷、物业服务合同、拖欠水、电、气、电信费等纠纷、银行卡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前先行调解。同时,该意见还明确诉前调解的组织由各区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司法所、各专业纠纷调处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工作站等组织。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站)、速裁庭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指派优秀法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诉前调解的期限一般为20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调解不成则进入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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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罗佳文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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