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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次日被发现死亡 同饮者是否担责?
2018-08-17 16:32:00  来源:南通日报  作者:袁晓婕 黄海 倪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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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男子郭某旗在启东与受邀客户饮酒后次日身亡,家属将与其一同吃饭的四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万余元,认为四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郭某旗饮酒过量诱发疾病死亡,应对郭某旗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14日,记者从启东法院获悉,该案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月,山东某司启东负责人郭某旗因推销化肥产品需要,委托原下属龚某冲邀请几个种植户吃饭。席间,郭某旗等四人喝了两瓶38度白酒。为证明自己公司化肥产品的绿色环保性,郭某旗还放了一点点化肥入杯内,用水稀释后喝下一点。散席后,郭某旗回到住所,次日早上被发现已经死亡。经鉴定,在郭某旗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在郭某旗血样中未检出敌敌畏、对硫磷等26种农药成分。

  郭某旗家属认为,郭某旗饮酒超量时,其他四人没有劝阻。而龚某冲等人认为,自己没有劝酒行为。郭某旗作为成年人应了解自身的身体情况,对他人的合理劝阻应当听取。且公安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也没有表明其死亡与喝酒存在因果关系,四人不应承担责任。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同饮者之间并无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四被告与郭某旗饮酒过程中存在灌酒、恶意劝酒等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郭某旗饮酒后未尽到一定的管护义务。因原告诉请依据不足,法院驳回了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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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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