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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引出遗产争夺战 法院判决遗嘱有效
2018-08-14 10:34:00  来源:南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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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袁晓婕 通讯员季月华)孤寡老人施某芳生前立下代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交给侄孙施某彬继承。施某芳去世后,侄儿、侄孙们为她位于上海的一套房产争执不休,认为代书遗嘱无效。9日,记者从启东法院获悉,这起继承纠纷案已作出遗嘱有效的一审判决。

  被继承人施某芳于2011年12月去世,无配偶子女,有兄弟姐妹六人,在上海市宜川路拥有一处房产。生前,施某芳长期与叔伯侄子施某球(原告施某彬之父)共同生活,2010年11月,位于上海的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为施某彬、施某捷(系施某彬儿子)、施某芳三人共同所有。2011年1月22日,施某芳由黄某某代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我晚年生活由施某球一家照料,包括百年之事也由他家负责。在我百年之后,为我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宜川路房产由施某球的儿子施某彬继承,与他人无涉”。遗嘱由立嘱人施某芳、代书人黄某某、见证人范某某签名纳印。

  施某芳去世后,她哥哥姐姐的子女和外甥们为这个代书的遗嘱是否有效与施某彬争执不下,施某彬遂将施某亭、施某丰等五人告上法庭,要求按遗嘱继承房产。法庭上,被告方坚称,施某芳生前患有精神上的疾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故对施某芳所立遗嘱不予认可。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施某芳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原告施某彬,且案涉代书遗嘱的形式与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位于上海市宜川路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施某芳名下的共有部分归施某彬所有。

标签:遗嘱;施某芳;房产
责编:蔡俊宝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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