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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房者反悔还索要违约金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2018-07-12 10:2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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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因房价暴涨,卖房者竟然违约,拒绝协助买房者办理过户手续。在买房者起诉后,卖房者反诉原告违约。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原告(买房者)与被告(卖房者)签订售房协议书,商定面积130余平方米的案涉房屋以125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约定于2017年3月30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按约交付了定金5万元后,多次要求被告协助过户。但由于房价上涨,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

  被告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方未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75万元,构成违约,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被告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25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75万元,被告亦应于2017年3月30日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具体交易过户时间参照被告办证的进度时间。被告虽于2017年3月28日办理第一手产权证、登记部门于2017年3月30日出证,但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才领取产权证,此时才具备卖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条件。据此,原告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要求待双方共同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支付首付款,而被告方无权在此之前要求解除合同。因房价上涨,卖房者多次明确提出不愿出售案涉房屋并要求解除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且双方未在合同中载明被告的银行账号,大额钱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存在不便,故买房者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并无过错,不构成违约,卖房者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遂判决被告卖房者协助原告买房者办理案涉房屋物权转移登记手续,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近年来,由于房价涨幅较大,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上涨的房屋市场价格远远高于合同约定价格时,为追逐更大利益,卖方违约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行为既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更违背了社会诚实信用原则。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法院处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原则是,违约者不能获利。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讯员 季珊珊 记者 冯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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