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2日南通讯(通讯员 刘昌海)“有了法院出具的确认书,我们就放心了。”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镇长许栩说,“没想到这么大的案子从立案到审查、确认仅用了一天,这效率真是太高了!”
日前,海安县人民法院对海安县白甸镇人民政府、海安县环保局与韩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调解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这是该院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发出的首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司法确认裁定。
2016年12月,韩某租用海安县白甸镇一厂房开设酸洗加工点,并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渗坑排放有毒酸洗废水,致环境污染。接周围群众举报后,海安县环保局立即前往调查处理。经鉴定,韩某酸洗加工点产生的酸洗废水中镍和氟化物超标,属于具有腐蚀性和毒性的危险废物。为最大限度的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海安县白甸镇人民政府对污染事件进行了应急处置,并为此支付处置费合计128万元(韩某已支付5万元)。
6月1日,在海安县环保局的主持下,海安县白甸镇人民政府与韩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韩某当即履行40万元,余款83万元分四年还清,并由王某、张某提供保证担保。6月5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海安法院审查后于当天出具裁定书,确认赔偿协议的效力。
据该案承办法官毛中海介绍,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司法确认案件不仅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且具有便捷、权威、高效等特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