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物业持停车券向业主收费被拒 法院判决地面车位由业主共有
2018-06-11 17:4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1
听新闻

  中国江苏网6月11日讯 小区广场商业用房的地面车位到底该不该收费?上周,南通中院终审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时,认为小区内共有地面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徐某、袁某共同出资购买了南通某小区的两套商品房,其中一套为住宅,另一套为北广场地面的商业用房,两人装修后用于经营一家咖啡馆。该小区由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关物业费。2017年4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天宝公司联合公示了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其中北广场地面停车位临时停车为1至4小时收费5元。2017年7月,咖啡馆开张后,徐某、袁某向物业公司领取了每张5元的停车券,对前来消费的顾客发放。截至当年9月,徐某、袁某累计发放停车券2296张。随后,物业公司持停车券向徐某、袁某索要停车费,但两人拒绝支付。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北广场的地面停车位产权应当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公司的书面委托,收取相关停车费于法有据。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就小区停车费的收取已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也为徐某、袁某提供了停车场服务,徐某、袁某应当按照其签发停车券数额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徐某、袁某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论规划车位还是临时车位,只要设置在业主共有的小区地面,开发商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定,又不能办理专有产权登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车辆的停放进行了管理,但这本身就是其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业主也已缴纳物业费,在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停车位的权利人即业主大会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地面停车费,缺乏权利基础。据此,南通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记者袁晓婕 通讯员陆炜炜 古林)

标签:
责编:胡悦 崔欣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