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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首例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06-11 16:5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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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11日讯 “南通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因污染环境产生的费用合计人民币51314元……”近日,如皋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南通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达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正式生效。

  这起环境污染案的主人公陆某是南通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环保负责人。2017年3月22日,陆某在明知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仍擅自将溢出的废酸冲入该公司东侧雨水沟,致使废酸通过雨水沟排放至通启运河内,造成雨水沟南侧、北侧废水中铅指标测定值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指标排放限制153.00倍、87.4倍。

  如皋市检察院认为,作为环保负责人,陆某违规处理废酸,致使通启运河河水以及该公司内部分土壤受到污染,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与此同时,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陆某在工作中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如皋市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4日依法对南通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月29日,该案的刑事部分在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陆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4月20日,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开庭审理,最终以被告南通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5万余元调解结案。

  据悉,今年4月,经省检察院批准,如皋市检察院对内设机构进行新一轮改革试点,专门设立生态环境检察部,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合一的专业办案模式,以国家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负责南通市域内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公益诉讼工作,同时履行相应法律监督职能。

  记者 张亮 通讯员 凌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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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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