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8日讯 市工商局6日通报,5月28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羊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4人利用游客旅游购物给予旅行社、导游、驾驶员商业贿赂及无证无照从事食品、日用商品经营的行为开出罚款12.2万元的罚单。这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江苏省首例适用新法查结的商业贿赂案。
今年3月20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12315热线举报,对位于通州区某建材市场内的一家名为“好得家生活馆”的超市实施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除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外,还在其办公场所内发现标有“好得家生活馆、旅行社、客源地、人数、营业额、奖励、导游签名、备注、开单”等内容的单据及记有“日期、编号、人数、姓名简称”等内容的游客情况记录本,经初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贿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好得家生活馆”系羊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4人共同出资经营,主要销售食品、土特产及其他商品。当事人为促进销售,采取向上海、无锡、南京等地的旅行社及带团导游、驾驶员给付现金的方式,吸引导游、驾驶员带旅游团游客过来消费。其给付现金的方式,包括根据旅游团游客人数,以10元/人或12元/人的标准支付“人头介绍费”,以及按旅游团游客消费总额10%-30%的标准,支付“销售提成”。自2018年3月10日开业至案发,“好得家生活馆”接待旅行社37团次,游客1590人次,共向导游、驾驶员及旅行社支付“人头介绍费”和“销售提成”30385.3元。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导游、司机和旅行社对游客的特殊影响力,暗中给付其“人头介绍费”和“销售提成”,其目的就是为了拉拢引诱导游、司机及旅行社将游客带至“好得家生活馆”购物消费,以获取并增加交易机会。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违反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贿赂他人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对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案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2万元。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新法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中在虚假宣传、混淆仿冒和违法有奖销售等领域。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这一例旅游购物领域的商业贿赂案,实现了执法办案领域的新突破,对未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竞争执法、打击商业贿赂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今年以来,南通市工商局积极打造“红盾利剑”执法品牌,瞄准本地区市场秩序、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为重点,组织开展“公平护航”专项执法行动,全市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34件,已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结案6件,有力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朱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