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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出台意见保护生态文明 用司法措施护航绿色发展
2018-06-06 10:5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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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6日讯 昨天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和美丽南通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和全市公共环境资源安全提供司法武器。记者了解到,自7月1日起,如皋法院将承担全市环境资源类一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环境类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工作,这将进一步提升我市环资类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

  司法保护生态机制初步形成

  被告人林某涛等五人于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间,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南通段23号、28号浮水域非法采砂近70余万吨,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因此林某涛等五人分别获刑1年3个月至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25万元。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南通中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郭德萍介绍了2017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我市基层法院自2013年12月实行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以来,司法保护南通生态环境的机制初步形成。但在实际运行中,我市环境资源案件数量较少,2015年全市基层法院共审结一审环资类案件140件,2016年审结135件,2017年审结211件;管辖法院数量偏多,全市共有海安、如皋、如东、海门、港闸等五家基层法院为集中审判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判程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合力。

  全市环资类案件集中裁判

  为进一步提升环资类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审判水平,经省高院批复,我市在如皋法院成立全市首家环境资源审判庭,这也是我市首个跨辖区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审判机构。自今年7月1日起,如皋法院将承担全市环资类一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环境类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工作。管辖范围包括: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涉海域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依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执行等。此外,如皋法院还负责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生效的执行工作。

  南通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介绍,南通中院在行政审判庭设立环境资源案件合议庭,审理中院管辖的环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与非诉行政审查案件。这一模式将进一步统一裁判思路、尺度和标准,实现全市环资类案件“大集中”的专门化审判模式。

  打造长江生态司法保护品牌

  我市地处长江下游,为打造长江生态司法保护特色品牌,6月4日,如皋法院在长江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就地专门审理涉长江水域的环境资源案件,构建以长江流域南通段及其支流水域为主体的、辐射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保护新格局。

  高鸿介绍,两级法院将积极参与长江流域南通段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活动,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依法审理在长江流域及支流水域实施的非法排污、倾倒固体废物、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最大限度促进环境修复,保护长江经济带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最严格司法措施保护环境资源

  “我们将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采取最严格的刑事惩罚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护航南通绿色发展。”高鸿说,根据《意见》精神,我市法院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罪,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审判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的震慑力和实效,防范和减少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同时,还将注重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保行政行为;落实环境资源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制度;建立环境资源类案件司法绿色通道等,充分发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高鸿介绍,南通中院还将完善建立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和业务研讨制度,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积极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合作,借助有关专家、社会环保组织等力量,聘请有关专家辅助解决环保案件司法鉴定难、专业性强等难题。 (记者 袁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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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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