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28日讯 余氏父子多年前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儿子被判刑坐牢,未能继续履行,余父遂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仍按之前的协议履行。法院会怎样判决这起赡养纠纷呢?
家住通州区的余父与前妻生育一子两女,儿子余某是名公务员。与前妻离婚后,余父又与比自己小20岁的颜某再婚,并生下一个女儿。眼见岁数渐渐大了,余父想到了儿子,可余某对父亲再婚的事一直心存芥蒂。余父遂隔三差五地到余某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哭诉。2006年,两人签订了赡养协议,由余某每年支付父亲生活费14400元、全额支付父亲实际支出的医药费以及每年保健品费用4000元,另外余某还须一次性支付父亲3万元。
两份协议签订后,余某按协议履行了三年,但2009年因经济犯罪锒铛入狱。服刑期间,余某得知父亲生病,还让妻子给父亲送去1万元的医药费。2016年1月,余某刑满释放,但因没有收入来源,没再履行之前的协议,余父遂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通州区人民法院。庭审中,余某辩称,自己已无生活来源,逢年过节,仍会送些礼品礼金表示孝心,而余父每年房租收入约五六万元,加上政府每个月补贴200元养老金等,已足够负担父亲晚年的各种费用。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鉴于余某经济状况今非昔比,法院对余父要求其按照2006年签订的赡养协议的诉请难以支持。根据当地人均消费支出及赡养义务人情况确定余某每月给付父亲生活费740元,并承担余父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余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记者 袁晓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