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单位败诉逾九成
2018-04-26 11:1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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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26日讯 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促进发展、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记者昨天从市中级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总体平稳向好,去年有98.7%的劳动争议矛盾在一审、二审中顺利化解,共追偿工资报酬7000余万元。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去年我市劳动争议案件的单位败诉(含部分败诉)占比约91.4%。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如何主张权利?对此,南通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徐烨表示,劳动者除了可持书面证据主张权利,还要尽量保留在单位工作时的工作服、胸卡、付款凭据、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工作关系的证据,对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的工作交流内容,也可以作为维权证据。

  某家纺经营部经营者李某栋主要从事家用纺织品的生产和销售。2016年3月9日至6月期间,陈某与李某栋及李某栋之妻李某霖通过微信、QQ聊天10次,其中有李某栋、李某霖对陈某的工作安排、陈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李某霖通过支付宝定期给付陈某报酬等内容。同年6月16日,陈某在微信中对工资扣款表达了异议,李某栋回复“工作交接、结算、离职”。陈某请求确认与该家纺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栋、李某霖的微信及QQ聊天记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能够认定陈某按李某栋的指令进行工作,所提供的劳动系经营部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定期收付劳动报酬,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因对工资待遇产生异议而被辞退,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结案。

  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被判付双倍工资

  2016年5月21日,赵某受某物业公司指派在某农场油库北大门从事保安工作。某物业公司每月定期向赵某支付工资报酬,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主张单位支付双倍工资28687元及经济补偿金3187元。

  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支付赵某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双倍工资28486元。该案中,赵某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赵某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为不签劳动合同能减轻对职工的责任,但事实上却并不能免除对职工的法定责任,还可能因此遭受更大损失。

  未经法定程序拖欠工资,用人单位须担责

  徐某某系某公司员工,2016年9月,徐某某以公司拖欠其当年6至8月份的工资为由,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后来,该公司补发了拖欠工资,但认为因公司效益不佳而导致拖欠,拒不支付徐某某经济补偿金。徐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徐某某的工资,事先并未与职工协商,也未通过工会告知职工,属于非经法定程序拖欠工资。尽管事后经徐某某主张,该公司补发了工资,并向工会补充提交推迟发放工资申请,但系在徐某某离职并申请仲裁之后。故该公司构成拖欠职工工资。一审判决支持了徐某某请求,二审南通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或调整职工工资分配办法和工资水平,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书面告知劳动者,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本报记者冯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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