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19日讯 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7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暨《白皮书》),我市“雀灵”著作权转让案、如皋黄酒商标侵权案入选典型案例。
2016年8月,陈某将一幅以孔雀为主题元素的美术作品卖给杨某。次年2月,杨某为该作品起名《雀灵》,并向省版权局申领作品登记证书。2017年2月,陈某又将一幅以孔雀为主题元素,仅在辅助元素上有所差别的美术作品卖给了徐某(某家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该家纺公司以该幅美术作品向省版权局申领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轻歌曼舞》。同年5月,杨某发现市面上开始销售《轻歌曼舞》花型面料,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通州区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将《雀灵》作品卖给杨某,虽未当即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但杨某已实际取得了画稿,并支付了钱款,该美术作品著作权属于杨某。陈某向徐某转让《轻歌曼舞》的著作权,侵害了杨某受让在先的著作财产权。因此,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家纺公司与陈某停止侵权行为,陈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4万元。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2003年,南通白蒲黄酒有限公司(简称白蒲公司)受让取得“白蒲”商标权利,并于2013年获得“万珍”商标独占许可。2015年,南通寿皋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寿皋公司)登记注册“白蒲万珍”商标,并与南通水绘园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产品名称、包装引起的争议,由寿皋公司解决,水绘园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016年,白蒲公司一纸诉状将寿皋公司、水绘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损失50万元。如皋法院一审认为,寿皋公司的“白蒲万珍”商标系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以拆分使用方式突出使用了“白蒲万珍”的文字部分,系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被控侵权商品是黄酒,与“白蒲”、“万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同类商品,在文字字形、读音及含义上均相似,易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该院一审判决水绘园公司停止生产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黄酒的行为,寿皋公司停止销售该黄酒的行为。两公司共同赔偿白蒲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记者 袁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