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合同仓促上岗 因工受伤公司竟拒绝赔偿
2018-04-10 10:2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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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10日南通讯(通讯员 刘昌海)因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原单位,张某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被白云公司指派到外地工作。工作中,张某触电受伤,白云公司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2018年3月26日,随着上诉期的届满,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最终确认白云公司与张某自2017年2月17日实际用工之时已形成劳动关系。

  张某长期从事变压器维修工作,其与白云公司车间主任王某系同乡。2017年初,张某告诉王某,其准备从通联公司离职,另找工作。王某称,其可以考虑到白云公司工作。在王某的引荐下,张某两次与白云公司副总季某接触,并就用工问题进行协商。因张某尚未与通联公司办妥离职手续,白云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张某向通联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

  2017年2月16日,王某通知张某一同前往安徽合肥维修变压器。次日早上5点,张某准时来到白云公司,与王某、白云公司变压器装配人员袁某、孟某一同乘坐季某的车辆(季某本人未随行)前往安徽合肥。维修过程中,张某不慎触电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王某为张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同年3月3日,通联公司停缴了张某的社会保险。

  同年5月,因白云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白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7月,仲裁委裁决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白云公司不服,诉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白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白云公司主张:2017年2月16日,白云公司仅要求本单位4名人员前往安徽合肥,并未要求张某前往。张某2017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仍由其原单位缴纳,也可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并未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故仲裁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庭审中,张某辩称:案涉事故发生前,其与白云公司副总季某接触了两次,双方对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向。事发当天,其应王某通知,骑摩托车到白云公司,在向白云公司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后,与王某等人一同赴合肥维修变压器。故双方应当存在劳动关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发时张某的社会保险仍由原单位缴纳,但这只是入职流程问题,并不能成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阻碍。双方已多次就用工问题进行协商,白云公司虽否认双方曾达成用工合意,但也未能提供充分、令人信服的理由。综合双方所述理由的正当性及合理性,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就用工问题达成合意。遂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连线法官: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潘秀宗介绍,劳动合同是双方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报酬所达成的合意。因此,用工合意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意思表示可以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作出。在用工合意的方面,明示的合意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作证、缴纳社会保险等;默示的合意则需要依据经验法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予以综合认定。

  本案中,张某具有入职白云公司的意向,王某也向张某作出了其可到白云公司工作的意思表示。案涉事故发生前,张某两次与白云公司副总季某接触,双方就用工问题进行过两次协商,可知双方就用工达成了初步合意。事发当天,张某虽是受王某指派前往安徽合肥,但系与白云公司其他人员一同为白云公司提供劳动,而非为王某个人提供劳动。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王某作为白云公司车间主任,其具有一定的人事权外观,其也没有理由在未获得白云公司准许或白云公司明确拒绝张某入职请求的情况下,违背公司意愿通知张某为白云公司维修变压器。因此,虽然张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达成明示的合意,但从双方一系列行为可认定双方已达成默示的用工合意,故应当认定双方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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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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