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一晚非法电鱼129公斤 两男子被公诉
2018-04-08 10:0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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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8日讯 3月1日至6月30日是一年一度的长江流域禁渔期。在此期间,政府部门整治非法捕鱼,为长江生态资源修复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可是有人偏偏要顶风作案。清明前夕,港闸区检察院对在禁捕期内捕鱼的姜某、彭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姜某,盐城阜宁人,从小跟着父母在老家捕鱼,2007年来通后一直以打捞废铁为生。可是这几年,废铁生意不大景气,姜某就想着利用自己的驾船经验,试着捞点鱼赚些外快。

  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姜某伙同小舅子彭某,带上自制的捕鱼工具“电舀子”,从狼山的码头出发到长江上捕鱼。电舀子本身是普通的铜丝网兜,但在通上高压电流放入水中后,再通过传导,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就会带上强电流,这时无论是小鱼苗还是成熟的大鱼,只要游经此区域,都会触电死亡。一路上,姜某和彭某分工合作,姜某负责开船,彭某负责把死后浮出水面的鱼捞到船上。大约过了一小时,船开到了长江常熟段水域,此时附近恰巧有鱼群经过,鱼群受到电击后,白花花的鱼肚子不断翻出水面。两人见状十分高兴,加快了打捞的动作,没多久小船就载满了,姜某和彭某心满意足地踏上了归程。

  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姜某靠泊上岸并准备将渔获物运至家中销赃时,迎面撞上巡查的民警。民警现场查获非法渔获物129公斤,以及电瓶、电抄网等作案工具,而先行回家的彭某发觉事情败露,也于第二天到公安机关自首。

  据了解,姜某、彭某使用的电舀子属于非法电鱼工具,不仅具有电鱼的威力,如果人体不小心接触到带电的水流,也有可能受到严重伤害。根据刑法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案中的姜某、彭某两人,明知禁捕的时间,还在此期间内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涉嫌犯罪。今年3月8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将此案移交港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30日,港闸区检察院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姜某、彭某提起公诉。

  港闸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去年该院曾办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不仅起诉了实际捕捞者,还依法对收购非法渔获物的人员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追诉。最终,非法捕鱼者和收购人员都受到刑事处罚。为此,检方提醒市民,切不可为了一点小利铤而走险,不要幻想在法律面前有“漏网之鱼”。 记者张亮 通讯员季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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