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违法 如东一工厂赔付4500元
2018-04-07 10:0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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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7日讯 “我还特地上网查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厂里约定的时间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为什么他还要告我们啊?”3月30日,如东县某机械厂人事科科长王某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开庭通知,一脸的不解。

  去年11月中旬,该机械厂招聘员工张某,双方签订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且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部门考核意见出炉,张某不胜任本职工作。厂部接到报告后,考虑一时无人接替他的工作,就研究决定延长张某2个月的试用期。随后,科长找张某谈话,说明情况。3月27日,张某突然提出辞职,厂方想挽留,但他执意离开,于是就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

  拿到《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员工张某随即申请仲裁,以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要求厂方支付赔偿金。庭审中,厂方认为张某要求无理,想用这种方式报复厂方。而张某则适时引用法律条款,与之争辩。辩论结束,仲裁员指出,厂方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厂方和职工约定的试用期总时长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但后来的做法属于单方延长试用期,是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情形下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单方变更。因此,厂方第二次设定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应以职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职工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对于延长的两个月试用期,厂方必须支付赔偿金。经过仲裁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月4日下午,张某拿到4500元赔偿金。(彭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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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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