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2日讯 因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原单位,张某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被白云公司指派到外地工作。工作中,张某触电受伤,白云公司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3月26日,随着上诉期的届满,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最终确认白云公司与张某自实际用工之时已形成劳动关系。
尚未离职
便被新单位安排出差
张某长期从事变压器维修工作,其与白云公司车间主任王某系同乡。2017年初,在王某的引荐下,张某两次与白云公司副总季某接触,并就用工问题进行协商。因张某尚未与原单位通联公司办妥离职手续,白云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张某向通联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
2017年2月16日,王某通知张某一同前往安徽合肥维修变压器。次日早上5点,张某准时来到白云公司,与王某、白云公司变压器装配人员袁某、孟某一同前往安徽合肥。维修过程中,张某不慎触电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其间,王某为张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同年3月3日,通联公司停缴了张某的社会保险。
法院判决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同年5月,因白云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张某提起劳动仲裁。2017年7月,仲裁委裁决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白云公司不服,诉至海安法院。
白云公司认为,2017年2月16日,该公司仅要求本单位4名人员前往安徽,并未要求张某前往。张某2017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仍由其原单位缴纳,也可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并未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因此,该公司认为仲裁委有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有失公允。
庭审中,张某辩称:案涉事故发生前,其与白云公司副总季某接触了两次,双方对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向。事发当天,其应王某通知,在向白云公司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后,与王某等人一同赴合肥维修变压器,故双方应当存在劳动关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发时张某的社会保险仍由原单位缴纳,但这只是入职流程问题,并不能成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阻碍。双方已多次就用工问题进行协商,白云公司虽否认双方曾达成用工合意,但也未能提供充分、令人信服的理由。综合双方所述理由的正当性及合理性,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就用工问题达成合意。遂确认白云公司与张某自实际用工之时已形成劳动关系。
记者冯宏新 通讯员刘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