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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 启示警醒人生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8-03-08 10:00:00

  中国江苏网3月8日讯 7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去年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有关情况。去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婚姻家庭案件12629件,调撤结案8711件,同比均有所上升。其中,离婚案件9739件,抚养、扶养、赡养等“三养”类案件1246件。

  2017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也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公布。这些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子女抚养权、收养关系、监护资格、赡养、离婚等家事纠纷,其中就包括海安法院“有温度的判决”、如皋法院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发送冷静建议书、通州一恶父性侵女儿被撤销监护资格等典型案例。

  海安法院审理的崔氏夫妇收养女孩案

  一个“有温度的判决”闻名全国

  排在十大典型案例之首的是海安法院审理的崔氏夫妇收养女孩案,被誉为“有温度的判决”的这一案先后入选《人民法院报》“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全省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崔氏夫妇于1998年9月16日向邵氏夫妇抱养一女孩,取名崔某,抚育培养至今,目前在读大学。崔某读高一时,邵氏夫妇与其相见。2013年3月3日,崔氏夫妇曾向邵氏夫妇邮寄崔某照片一张。2016年7月5日,邵氏与崔氏通电话时要求双方建立亲戚往来关系被拒绝。邵氏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确认崔氏夫妇与崔某收养关系不成立。崔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表明:其与崔氏夫妇自幼生活至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同意改变目前的现状,可补办收养登记;不同意改变目前的身份及亲属关系;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海安法院遂判决驳回邵氏夫妇的诉讼请求。邵氏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崔某虽系崔氏夫妇抱养,但崔氏夫妇已将其抚养成年,并仍在照料其学习生活,即便崔氏夫妇当时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也未能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但崔某明确表示愿意维持目前的身份关系,且邵氏夫妇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崔某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进而有权请求确认崔氏夫妇与崔某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故对邵氏夫妇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仅违背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正义观和道德感,有损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通州法院审理的恶父性侵女儿案

  撤销监护资格设置法律“隔离带”

  这是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申请人小燕(化名)与被申请人卫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申请人卫某多次在家中对其女儿实施性侵害。2017年11月,通州区法院以卫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后,卫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小燕认为,现女儿果果(化名)仍未成年,卫某不宜继续担任果果的监护人,遂申请法院撤销卫某的监护人资格。通州区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通州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通州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书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卫某侵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申请人小燕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卫某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一审终审判决,撤销卫某为果果的监护人资格,判决作出当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7种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其中规定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被申请人卫某利用监护关系强奸、猥亵亲生女儿,突破道德伦理底线,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虽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暂时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但法院仍依法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设置法律“隔离带”,消除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阴影,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早日恢复身心健康。

  如皋法院发出《离婚纠纷冷静建议书》

  “静静60天”挽救濒临破碎的家庭

  社会和谐离不开家庭稳定,离婚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和家庭的幸福安宁,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亦有重大影响。妥善化解夫妻矛盾,有利于家庭团结和社会稳定。幸福美满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用尊重的心态来对待配偶、用理解的心情来体谅对方、用包容的智慧来处理矛盾、用爱护的心意来维护家庭,唯此才能在婚姻的课堂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尤其当孩子年少,其人生观、家庭观、爱情观正在形成阶段,为人父母更应成为子女榜样,以身作则,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黄某某(女)与洪某某(男)系夫妻关系,20年前二人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结婚,并于婚后第8年生有一子洪某。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洪某某离婚,小孩随其生活。洪某某称二人感情较好,自己在某些事情处理上虽有不妥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有一子,双方本应彼此珍惜、互敬互爱,共同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遂向双方发出《离婚纠纷冷静建议书》,提出双方回顾甜蜜往事、反省自己过失、冷静对待婚姻3条建议,由双方冷静考虑60天,再行决定是否离婚;并建议双方在冷静期内保持理智、三思后行,不出现任何伤害对方的言语和行动。建议书发出1个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自2017年年初成立家事审判庭以来,如皋法院共发放《离婚纠纷冷静建议书》4份,其中3起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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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