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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将“河长制”写入地方性法规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8-03-01 08:55:00

  中国江苏网3月1日讯 自今日起,《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成为我省第一部将“河长制”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水法规,也是全省设区市中首部水利工程综合管理法规。这是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地方水法规,也是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承担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节水等功能的各类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河道、涵闸、抽水站、堤防、灌区、湖泊、水库等。我市滨江临海,水网密布,水利工程面广量大。全市共有17027条河道,总长24051千米,其中51条列入省骨干河道名录;通江通海水闸共70座;主江堤总长172.49千米;主海堤总长212.8千米。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初步建立了集防洪、挡潮、除涝、灌溉、降渍于一体的水利工程体系,在保障群众生活、服务工农业生产、促进城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条例》在全省率先将“河长制”写入地方性法规,将这一工作机制用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去年6月,我市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河长制”工作,5500余名四级河长全部到位。《条例》要求我市“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目标,建立河长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河长制”,既增加了法律的刚性约束,也体现了我市的立法特色,将为维护全市河湖生态健康、实现永续利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作为我市水利工程管理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水法规,《条例》在全省率先将水利风景区及水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亦对我市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节约用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它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入制度化、法制化时代,将为我市保护防洪安全,加强水资源保护,优化水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记者了解到,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处以5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有法可依亦需全民守法

  “为政之要,其枢在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因素,水利是生态文明的建设者、守卫者、主力军。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把水利摆在九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之首。《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出台,既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也是我市水利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我市水利工程管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如何才能实施到位,仍须做到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因此,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主流媒体作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核心内容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抓紧制定各项配套制度,细化实化各项措施。同时,认清自身肩负的责任,严格履行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为切实加强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谱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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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