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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照护保险昨起提高待遇标准 已覆盖120万人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8-01-02 08:46:00

  中国江苏网讯 (通讯员耿晨 记者何家玉)我市自2016年1月1日实施照护保险制度以来,已覆盖市区120万参保人员,居家上门服务15万人次,4669名失能人员享受到照护保险待遇,制度效应充分显现。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基本照护需求,我市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和适当提高医疗保险、照护保险待遇标准。

  定点护理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标准和方式有所调整。将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平均床日结算费用限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定点护理院平均床日结算费用限额不超过70元,二级及以上级定点护理院平均床日结算费用限额不超过77元(含范围外费用);对入住定点护理院照护床位,既享受照护保险待遇又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床日结算标准,在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医疗费用床日结算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0元。

  将定点护理院医疗费用结算方式调整为每月按规定结算,月度结算低于等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不符合收治标准及超限额标准以上的费用不予支付。年终,对全年实际结算额低于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视考核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差或不予结算。

  将因恶性肿瘤等疾病治疗费用较高的,在申请后经审核可增加的床日结算定额调整为30元/天;将因临终关怀等在住院期间死亡的一次性结算费用补贴,调整为按每人不超过20天、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结算费用补贴。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床位发生的属于照护保险支付的费用,照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在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重度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支付,中度失能人员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支付;在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重度失能人员由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支付,中度失能人员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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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