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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乘电梯摔倒 超市被判承担40%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12-15 09:20:00

  中国江苏网12月15日南通讯(通讯员 郁华)近日,南通市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又审理了一起顾客在超市乘电梯时摔倒导致受伤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超市赔偿顾客各项损失合计26000余元。

  原告陈某2016年7月份某早晨到市区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在乘坐下行电梯时摔倒导致左踝骨折,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陈某认为被告超市方面开启电梯,没有对即将乘坐该电梯的顾客进行提醒或警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故应当对其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超市方面认为事发当时超市刚刚开门营业,店内设备尚未完全恢复运转,此时人群涌入,准备乘坐电梯,店内工作人员为防止意外,决定先开一侧上行电梯,再开启下行电梯,且电梯在运行中一直有人看守引导,而原告陈某进入电梯时,电梯已经启动,案涉事故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其自身应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作为在南通地区经营多年、知名度较高、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其应当意识到事发时间段正是老年人采购物品的高峰期,而老年人乘坐电梯等时的危险性相对较高,相较于其他时间段应履行更高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电梯刚开始运行时,应当有工作人员等对顾客进行提醒,以确保顾客乘坐时已有相应准备,防止意外发生。本案根据事发处视频资料显示,在上行电梯开始运行时,下行电梯并未运行,但有部分顾客通过下行电梯步行上二楼,被告超市方面未有工作人员予以阻止,也未在上下口处设置警示标志或拉警戒绳,且在未安排工作人员在下行电梯上下口处进行对顾客提醒或采取其他措施时启动了下行电梯,法院据此认为被告超市方面在从事经营性活动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超市方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应当赔偿原告陈某26000余元。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认可,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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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诚